近日,《网络报》记者关键在山西太原采访过程中失踪引起了网民的高度关注。12月16日有报道称,关键是被张家口警方刑拘,理由是“涉嫌非公务人员受贿罪”。
对于刑拘记者14天,一直没有通知家属的问题,警方的解释是: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通知家属,有可能妨碍侦查的话,警方可以不在48小时内通知家属。
执法犯法的事情虽时有发生,但大多局限在治安管理、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领域,对这些复杂的问题公众通常也抱以宽容的态度。但执法机关在事关公民自由和人身安全的问题上如此作为,其中弥漫的戾气不由地让人倒吸一口凉气。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不知该案中关键有何“妨碍侦查”的事由,即使有,按我国警察法的规定,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48小时,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因而警方不通知的上限也仅仅是48小时,对于远超过期限的14天羁押时间警方又该做何解释呢?
记者也是人,也是平等适用法律的普通人。记者涉嫌违法犯罪,执法机关当然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这没有丝毫问题。但执法必须严格依法,同样不能有丝毫超越法律规定的行动。显然,让记者“失踪”14天的做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中找不到依据。记者肩负着党、政府和人民赋予的舆论监督的社会职责,揭露问题、反映真相是记者义不容辞的责任,其工作性质经常让记者处在利益、权力之争的风口浪尖。因此,对于记者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需要更加透明和严格地依法进行,否则怎让人不浮想联翩?执法机关的公信力又怎能不受到质疑?
这个案子中执法机关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并非仅仅是没有通知亲属或单位,公安机关既超期羁押了记者,也没有保障被羁押人聘请律师的权利,既违反了刑事诉讼法,也违反了警察法的规定。在依法治国方略日益深入贯彻落实、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普遍提升的今天,对于记者这样社会关注度高的人都能这样“执法”,如果换成社会关注度低的普通人,情况岂不更糟?可以说,这种难以预期的莫名恐惧正笼罩着每一个人。
写到这里,笔者一样也充满了恐惧。说了这么多人家不爱听的话,我是不是也会有突然失踪的一天?
作者:何耀伟(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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